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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十个月

来源:郑君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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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:


一审判决:
被告人袁某因家庭琐事酒后殴打其岳父、岳母,造成被害人江某1轻伤二级、被害人陈某轻微伤的后果,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案发后被告人袁雪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袁xx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7731.62元,给被害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801.95元,应依法赔偿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九条,第一百零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一条,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款之规定,判决:一、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

二、被告人袁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7731.62元;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.95元。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给付;

三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1、陈某的其他诉请求。


二审上诉改判:
袁某上诉提出他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才殴打被害人,他具有自首情节。
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,袁某具有自首情节,且系初犯、偶犯,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,建议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。
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意见为,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。根据二审期间补查材料,袁雪风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,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。
经审理查明:2016年10月23日晚8时许,上诉人袁某酒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张吴村其岳父江某1、岳母陈某家中,因家庭琐事和江某1、陈某发生争执,持擀面杖对江某1、陈某进行殴打,造成江某1右侧第4、5、6、7肋骨多发骨折伴右侧胸腔积液(积血),造成陈某闭合性胸外伤、脑震荡。经鉴定,被害人江某1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,被害人陈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。本案由被害人陈某报案案发,袁xx明知陈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,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拘留处理,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,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对其传唤,袁xx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
二审法院认为:袁某因家庭琐事殴打其岳父母,造成一人轻伤、一人轻微伤的后果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依法处罚。袁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,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故对袁xx上诉理由、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。审判程序合法。根据袁xx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(二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(2017)皖1302刑初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,即被告人袁xx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二、上诉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

附《刑法》相关条文:
《刑诉法》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,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,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,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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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郑君
  • 执业律所: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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