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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刑事律师办理余某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辩护

来源:郑君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3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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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分享刑事案件成功经验:

案例点评:
1、余某等人利用现代设备在异地介绍、引诱他人卖淫,导致案发,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被抓获。
2、本案中由于是二审,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处理的。被告人对一审的判决不服,认为一审的判决量刑失当,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不服。杭州刑事律师在接受代理后,积极的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工作:

1、对事实的认定上。由于被告人潘某认为你没有参与该犯罪,其提供房屋给被告人余某仅仅是基于情侣关系,没有收取余某的租金,对余某的工作也不知情,所以不构成容留犯罪;

2、其仅仅是帮助余某拨打了几个电话而已,没有持续性的,所以,即便是犯罪,你情节也是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。
3、本案中量刑失当,没有考虑不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的。:


附《刑法》相关条文:
《刑法》 第三十条 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,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释义内容: 【释义】 本条是关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。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,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。我国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法人犯罪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,即:1.依法成立;2.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;3.有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或者场所;4.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而现实中如某些银行的分、支行,某些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,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,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,但某些条件下却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。为此,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,而不是法人犯罪,它既包括法人,也包括非法人组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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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A座(下城区人民法院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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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郑君
  • 执业律所: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1*********8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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